“抖音”非法外之地 侵害名誉要担责

指方向抖音

“我也七十多岁了,就是想出口气,警醒下原告,法官热情解纠纷,我服。”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朱某当庭在抖音平台向原告李某、李某某道歉,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

2022年6月1日,原告起诉称,其子与被告朱某之夫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经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到位,原告李某之子支付了赔偿款24000余元。此事本已了结,但被告朱某于2022年4月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多个视频和文字作品,谩骂两原告“狗样的不是人”“披着人皮的禽兽”等,还虚构事实诬蔑两原告人品差。视频、文字作品在常宁市及当地流传,作品被数百人点赞,阅读人数逾千,被告朱某还在抖音平台上沾沾自喜,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删除,被告予以拒绝。两原告认为,朱某发布的不当作品侵犯了其名誉权,降低了大家对其社会评价,在常宁市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两原告带来了精神损害,故起诉。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阅卷后立即开展化解工作,两原告系父女关系,与被告系同村人,与村委会联系了解实情后确立化解矛盾方案,通过多方力量,做通了被告朱某及其子的思想工作。开庭前,朱某删除了抖音平台上相关内容,取得了两原告谅解。6月28日,尽管被告朱某未到庭,但通过电话沟通向其释法明理,终促成案件庭前化解,朱某在抖音平台上发文向两告道歉,通过微信方式支付了两原告2000元。

法官提醒: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抖音平台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玩抖音成为人们的日常消遣方式。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虽有充足自由,但也有度,如果在平台“发声”不谨言慎行,不遵纪守法、文明规范,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