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因发现无法通过微信向好友直接分享淘宝、抖音网页链接,微信用户张正鑫以腾讯拒绝交易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还称微信此举侵犯自己的通信自由权。1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腾讯在庭上辩称所涉行为没有实质构成“拒绝交易”,在实测中原告仍可实现分享淘宝商品的目的,也没有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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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微信分享限制是否拒绝交易,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
张正鑫告诉南都记者,4月初,他通过微信向好友分享淘宝商品时发现,需要将淘宝网址文字信息复制粘贴到微信才能发送,而非直接发送网页链接,且无法通过微信端口直接打开淘宝商品网页。除了淘宝链接外,他发现抖音也有类似情况。但是在微信上可以直接分享京东和拼多多的商品链接,链接以“豆腐块”形式呈现,点击可以直达商品页面。
为此,他状告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允许用户在微信直接分享淘宝和抖音网页链接,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并通过腾讯新闻公开道歉。
微信此举是否属于拒绝交易,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庭上,双方就此展开辩论。
庭审中,张正鑫诉称,微信不让用户直接发送淘宝抖音链接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拒绝交易”的情形:禁止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此前张正鑫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用户通过微信渠道向好友发送文字、图片、网络链接、红包转账等即时消息,实质上是同腾讯公司进行交易。他还向南都记者类比,使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也可以视为用户同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交易。庭上,他同样表达了这一观点。
不仅如此,他认为微信用户有权利向他人发送任何网络链接,微信限制直接分享做法还违反《宪法》第40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面对原告的指控,腾讯辩称,微信和用户之间存在用户协议,本案为合同纠纷,不涉及《反垄断法》。微信和原告间也没有出现拒绝交易的行为,实质上无法构成“拒绝交易”。
腾讯认为,原告对分享链接的理解比较狭窄,仅限于通过微信开放平台分享模式下的模块化分享,而忽略其他种类链接的分享。原告的本质需求是分享链接背后的实质内容,并非一种链接形式。庭上实测中,原告可以实现分享淘宝商品目的,腾讯认为微信方面没有拒绝用户分享链接,自然也没有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权。
至于用户分享京东和拼多多链接出现的“豆腐块”模式,腾讯称这是由于微信和京东、拼多多等达成了开放平台的模块化分享协议,而微信没有与淘宝和抖音达成相关协议自然无法实现该模式。根据用户协议,腾讯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权决定同哪些企业达成合作,且服务运营商没有义务满足消费者的所有需求。此外,腾讯还在庭前递交了大量证据佐证微信此举属于行业惯例,具有正当性。
腾讯认为,原告请求微信上分享淘宝抖音链接的形式和分享京东链接一样,实质上是在强迫腾讯与第三方机构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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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原被告意见不一
据南都记者了解,要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以及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也是此次庭审争论的重点。
原告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手机端综合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在这一市场上,腾讯拥有雄厚的财力,完备的基础服务条件和丰富经验,能够控制、锁定、获取、留存用户。“微信、QQ等产品的使用率、活跃用户数、使用频率远高于50%。”原告说,他还对比包括微信、QQ在内等多款即时通讯App的下载量和月活用户量,发现微信和QQ排在前两位。
原告认为,微信和QQ是移动互联网上覆盖面最大的综合即时通讯服务工具,微信屏蔽淘宝、抖音链接的行为,屏蔽信息导致用户传送信息不便,还可能会导致淘宝和抖音流量下降、用户下降,对淘宝、抖音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曾向法院申请通知淘宝、抖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审理中,不过法院没有批准这一申请。
被告腾讯不同意原告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认为在互联网的动态发展中,网络服务呈现一个平台化、综合性的特点,不能简单依据产品功能界定相关市场,而是结合原告所诉的具体行为、需求来界定相关市场。
此外,腾讯认为原告的需求是将浏览淘宝、抖音内容分享给他人,因此凡是能够满足原告分享需求的产品,都应当纳入相关市场中。腾讯还支持,原告再次基础上提出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是错误的,且也没有拿出详细具体的数据作为佐证。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